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cjg.d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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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cjg.d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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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cjg.dl.gov.cn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职责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加挂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受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进行调查。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市"打假治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团体标准制定

工作。负责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检查制度。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七)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十八)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

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九)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二)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缩短知识产权审批服务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市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

6.与市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

(三)法制处。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听证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进入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办结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协调涉及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组织办理事项所需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参与听证等工作。指导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完成本局和市行政审批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企业注册指导处。贯彻执行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在市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相关登记注册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拟订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办法,按分工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查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案件,指导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处理和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七)信用监督管理处。贯彻执行加强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联合惩戒和"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八)价格监督管理处。贯彻执行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九)反不正当竞争处。贯彻执行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订有关反垄断的措施、办法,依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配合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调查,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贯彻执行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贯彻执行广告业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贯彻执行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处。贯彻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指导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组织指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信息公示和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后续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工作。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指导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三)质量发展处。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工作考核,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等工作。承担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分析预测并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参与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负责指导县及县以下食品监管能力建设,组织推动县级政府食品安全创建工作。承担组织全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全市酒类食品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监督食品流通企业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和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含酒类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和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食品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形势,拟订贯彻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监督经营、使用单位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注册标准和产品分类目录,承担医疗器械安全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流通环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准入标准和措施,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流通环节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导全市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掌握分析化妆品生产、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承担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查处。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二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四)计量处。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建立和监督管理全市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负责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组织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组织建立诚信计量体系。负责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能源计量示范建设。负责计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全市注册计量师管理工作。参与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工作。

(二十五)标准处。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制定和实施标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全市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相关事项的通报、咨询和协调工作。承担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六)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七)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八)新闻宣传处。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十九)知识产权保护处。拟订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强化涉农知识产权、涉农专利技术转化、植物新品种等综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自贸区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协作机制建设和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涉外事务。承担指导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三十)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拟订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转化的政策措施,指导重点行业、产业知识产权布局和专利导航,推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发展,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产业、优势企业,指导知识产权交易和运营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

(三十一)知识产权服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加强知识产权服务的政策措施,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负责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监测、信息发布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二)科技信息化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综合统计、信息化建设,承担推动市场监管检验检测系统、电子监管追溯系统、信用监管系统等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十三)财务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三十四)离退休干部处。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十五)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等工作。负责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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