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www.cisi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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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www.cisisu.edu.cn

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独立学院,是四川外国语大学按照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www.cisisu.edu.cn

学院现开设有英语、日语、德语、西班牙语、法语、朝鲜语(韩语)、俄语、越南语、泰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等外语专业,2012年新增翻译专业。其中英语专业开设了经贸、翻译、外事管理、旅游、师范、国际物流管理、电子商务、酒店管理、涉外文秘、国际新闻、对外汉语等专业方向。学院拥有一支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专任教师队伍,并常年聘有各语种的外籍教师任教。目前,学院在校师生共计12000多人。

学校简介

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按照新机制和新模式运行的本科层次普通高校。作为四川省唯一专业外语院校,学校继承和发扬四川外国语大学的优良办学传统,以塑造学生的美好未来为使命,用无私的灵魂点燃青春的灵魂,践行用心血筑就学生的成长之路为宗旨,崇尚学生的成才是我们最高的价值标准,以培养市场最具核心竞争力的优秀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致力于建设中国顶尖民办应用型特色大学。

学校创建于2000年,建有成都和宜宾二个校区,学校成都校区坐落于著名的世界风景文化名胜区成都市都江堰青城山麓,依山傍水、风景秀丽、空气清新,校内园林景点纷呈,湖光水色相映。宜宾校区位于宜宾市国家级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处宜宾市“大学城”核心区域,地理位置优越,2020年正式投入使用。学校设有12个二级学院,形成了以外语学科为主,文学、经济、管理、艺术、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以应用型和国际化为主要特色,主动服务、无缝对接国家和社会需求,以开放、合作、共赢的理念推进提质增效,对外拓展,深化校地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优化治理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先后与23个国家的近80所高校建立了国际交流合作关系,开设了适应各语种、不同层次的国际班、本升硕、双学位、双文凭、交流生、专升本、专升硕等留学项目近百项,为各专业学生提供广阔的深造发展空间。学校还先后招有来自俄罗斯、韩国、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尼泊尔、法国、新加坡、日本、墨西哥、德国等国家的学生前来留学和交流。

学校开设有英语、日语、德语、西班牙语、法语、葡萄牙语、朝鲜语(韩语)、俄语、越南语、泰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波兰语、捷克语、匈牙利语、马来语等16个外语专业和翻译、商务英语、汉语国际教育、新闻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会展经济与管理、汉语言文学、学前教育、电子商务、体育运营与管理、高尔夫球运动与管理、酒店管理、商务日语、休闲体育、播音与主持艺术、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等与外语相关的本专科专业,面向全国27个省(市、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8000余人。

学校拥有四川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四川省普通高校首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英语、法语、商务英语、日语)、四川省民办高校特色重点专业4个(俄语、翻译、法语、朝鲜语),四川省一流本科课程5门,省级大学生实践基地2个,建有外语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与文化研究中心等教育教学科研机构。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构建了一支德才兼备、爱岗敬业、教学优异的专任教师队伍,并常年聘有16个外语语种的外籍教师。学校拥有功能齐全的专业化、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多媒体覆盖所有教室,建有多语种同声传译实验室、综合语言实验室、工程技术法语实训室、俄语高级翻译实训室、国际商务英语实训室、高尔夫虚拟仿真实验室、新闻录播实训室等实验室。

建校以来,学校办学成就斐然,人才培养硕果累累,社会美誉度持续提升。根据《艾瑞深研究院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登榜“中国一流独立学院”,连续多年名列全国语言类独立学院第一;在武书连“中国独立学院排行榜”上,学校位列文学类独立学院全国第一,本科毕业生就业质量位列全国第二,本科毕业生升学率位列全国第二;在上海软科发布的“全国独立学院本科生深造率排名百强”中,学校位列全国独立学院第二;在国际第三方调查公司麦可思发布的高校就业能力排行榜中,学校位列四川省普通高校第三。

“十四五”期间,学校将聚焦高质量发展需求,客观分析校情、深挖比较优势,创新发展路径,将重点工作分为四个模块:党建工作、日常运行、提质增效、对外拓展,发展模式定为“抓引领、强根基、展两翼”的守正创新发展模式。坚持以新文科引领特色专业建设,以新成效完善四大教育体系,以新动能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以新机遇拓展高水平的国际合作,以新赛道拓展深层次的校企合作,坚定不移沿着建设中国顶尖民办应用型特色大学之路开创各项事业新局面!

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
章程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三节组织机构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十章 附则
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章程
序言
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由四川外国语大学和四川德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举办,创办于2000年, 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校秉承四川外国语大学优良传统,遵照“传播世界先进文化,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培养时代创新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宗旨,坚持“特色建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以培养“外语及国际化特色鲜明、综合素质优良、具有创新理念、适应社会需求、社会认同度高的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把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英文名称为Chengdu Institute 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大观镇高尔夫大道367号。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可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公益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长或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董事会领导、党委政治核心、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协调发展专科教育,积极发展国际教育、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和远程教育等。经批准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以文学为主,以外语类专业为特色,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或调整学科及专业。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由四川德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与四川外国语大学共同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举办者推选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通过学校董事会任免学校校长和其他校领导;规划学校的发展;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学校办学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三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自主办学,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自主调节各系、学科招生比例;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使用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

(四)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自主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办学;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依法接受监督;

(四)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六)确保学校的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9 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4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及其他校领导;

(二)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审批学校的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和分配制度方案;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决策权;

(五)提名校长人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董事会领导和学校党委监督保障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董事会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享有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各项职能;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校董事会批准;

(四)依法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校长的财务权限由学校董事会商定书面授权;

(八)向学校董事会提请聘任或提请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校长助理、

(九)提出任免各处室、系、部、中心的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报校务会通过后实施;

(十)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任期四年,期满可以续聘。经董事会决议,可提前解聘校长。校长也可提前请求辞职。提前解聘或者提前辞职,应在三个月之前进行通知并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校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聘任。

第二十三条 校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领导学校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并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二)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加强学校领导班子的队伍建设,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四)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热爱拥护党的领导,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健康人格。

(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支持民主党派基层党政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七)领导共青团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学校党委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讨论的事项须经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并做出决议。董事会应对所议事宜形成记录,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均未达到法定票数时,董事长有权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校长主持、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校长在行政管理中,享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承担责任。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由校长签发和公布。

第三十条 党委会实行书记办公会制度。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书记办公会的为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党委委员、党总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程序: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整理各委员需上会研究的重大事项,报书记确定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会上,在各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集中正确意见,形成决议后贯彻执行。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是学校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职能、政策执行和对外联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院、系(二级学院)二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专业情况设系(二级学院)。系(二级学院)设主任(二级学院院长)1人,全面负责系(二级学院)教学、科研、行政以及学生管理工作。各系(二级学院)根据需要,可配备副主任(二级学院副院长)以及系(二级学院)办公室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组织,各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授予学位,审议校内学位导师资格,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推荐委员和学科评议组人选等有关学位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确定,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开展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监督、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等工作。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社会科学联合会,并报成都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备案。学校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指导学校科研学会和协会的工作。学校社会科学联合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在校学生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专职教师为主。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和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并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诸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七)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与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签订聘任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期、聘任岗位、工资报酬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学校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职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进修和培训制度,对所聘用的教职员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保障教师在教学、研究和学习等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探索自由。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活动;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等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安排,面向全国招收合格学生。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按规定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和学校推荐就业,学校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职业规划、人生导航、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维护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述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依法保障来校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士、留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积极开展与省内外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涉外机构的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加强与其他高等院校之间的教育教学管理信息的横向联系与交流,合作开展教学管理课题的理论研究和科技项目的研究,共同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教学管理的一些重点课题进行立项研究。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成果,做到以教育科研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七十三条 “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大力开展科研活动和协同创新活动,以科研促进教学,引进社会先进管理模式,积极争取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教学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享有学校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团结和服务校友,传承和弘扬学校精神,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推动学校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尊重捐赠者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捐赠者、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学费、融资、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出资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校的借款、接收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八条 举办者用于办学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应完全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标准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科学使用学校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科学配置、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举办者的合理回报按出资比例享有,举办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对外进行投资、融资和项目合作。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志物和其他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五条 学校构建新型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校内安全保障机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与安全保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六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办学性质时,须经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分立、合并,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活动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八十八条 学校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九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九十二条 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九十三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四条 学校的校训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第九十五条 学校的教风为“敬业、爱生、博学、善教”。

第九十六条 学校的学风为“尊师、爱校、乐学、自强”。

第九十七条 学校的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一)学校徽标为椭圆形图案。上方为郭沫若字体的中文校名“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中间为象形的学校英文名缩写CISISU,下方为“中国·成都”,三部分共同构成。

 

(二)学校徽章为长方形的郭沫若字体中文校名“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白字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旗面由学校徽标和郭沫若字体的中文校名构成。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独立学院之歌”,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集体作词,敖昌群作曲。

第一百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网址为www.cisis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制定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董事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董事会批准;或者董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启动本章程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等变化;

(四)学校名称、办学目标、办学理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七)其他应修订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据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办公室对章程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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