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猴子案件_美国猴子案件的经过

 画室之家   2023-04-06 19:42   151 views 人阅读  0 条评论
望崖阁书法高考培训班
摘要:

美国猴子案件的经过美国猴子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什么是“猴子案件”?“猴子案件”是怎么回事?它与形式逻辑关于概念的种类问题又有什么关系?让我们从100多年前的一场争论说起吧。进化论的经典著作——达尔文的《物种起源

  美国猴子案件的经过美国猴子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什么是“猴子案件”?

  “猴子案件”是怎么回事?它与形式逻辑关于概念的种类问题又有什么关系?让我们从100多年前的一场争论说起吧。

  进化论的经典著作——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刚问世,英国教会里便吵吵嚷嚷,好像打翻了一锅热汤。他们咒骂该书有损人类尊严。因为《圣经》上明明说“上帝造人”,而此书却妄言人、猿同种,血脉相承,岂非大逆不道!

  在英国科学协会召开的一次辩论会上,大主教勃甫司亲自出马,攻击达尔文关于“人类起源于类人猿”的论断是亵渎神灵,甚至对坚决捍卫达尔文进化论的博物学家赫胥黎肆意侮辱道:“请问你,究竟是你的祖父还是你的祖母同无尾猿发生了亲属的关系?”

  赫胥黎,这位自诩为“达尔文的斗犬”的博物学家,机智地还击了勃甫司的攻击:“我曾说过,现在我再重说一次,一个人没有任何理由为他的祖先是个无尾猿而感到羞耻。如果一个祖先使我在追念时感到羞耻的话,那他大概是这样的一个人:他有浮躁而善变的性情,他不满足于他在自己活动范围内所取得的令人怀疑的成功,而要插手他并非真正懂得的科学问题。结果只是以一种没有目的的辞令把科学问题弄得混乱不清,而且用一些流利的但离题的议论,以及巧妙地利用宗教上的偏见,把听众的注意力由争论的真正焦点,引到别处去。”

  赫胥黎的这一席话,博得了热烈的掌声;大主教勃甫司一下子像泄了气的皮球,悻悻地溜出了会场。

  但是,斗争还在继续。“一帆风雨路三千”。真理往往是经过长期的斗争以后才确立的。到了20世纪20年代,又出现了一个举世闻名的“猴子案件”。

  在美国田纳西州的达顿城,一个名叫斯科普斯的青年教师,在课堂上大胆地讲授了达尔文关于人类起源于猿的进化论思想,竟遭到学生家长的控告:散布异端,反对宗教,误人子弟。结果,这位进化论的宣传者在达顿城的广场上受到一群流氓的“审判”。这群流氓佩戴臂章,臂章上写着:“我们不是猴子,也决不允许把自己说成是猴子。”

  天啊!有谁说过他们就是猴子呢?请听听当代卓越的生物学家褒班克是怎样答复这群流氓及充当后台的教会势力、金融寡头的吧。在美国旧金山的一座大教堂里,褒班克挤开做礼拜的人群,登上祭坛,义形于色地宣告:“朋友们,达顿城正在审判斯科普斯。是的,他们不是猴子,可是他们比任何一种猴子要坏上百万倍。”

  今天,对达尔文的人类起源于猿的学说,举世公认。“猴子案件”这一历史冤案也终于平反昭雪。

  大主教勃甫司失足在哪里?固然有宗教和政治原因,单从逻辑上分析,他们有意无意地混淆了集合概念与普遍概念的界限。赫胥黎准确地抓住这两个问题,揭露勃甫司在“巧妙利用宗教上的偏见”的同时,用“离题的议论”,“把科学问题弄得混乱不清”。

  达尔文的进化论说的是“人类起源于类人猿”,勃甫司的非难却把“人类”与某一个人(“你的祖父或祖母”)混为一谈。“人类”这个概念与“你的祖父”或“你的祖母”是不能等同的,它们的内涵与外延都不同,“人类”称为集合概念,“你的祖父”与“你的祖母”则为两个单独概念。

  什么是集合概念?目前我国逻辑学界有种种定义,有待探讨,我们姑且采取较流行的说法。所谓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中国逻辑学会”就是一个集合概念。中国逻辑学会是由中国逻辑史研究会、西方逻辑史研究会、各省市逻辑学会等许多分会组成的集合体。每一个会员和分会与整个中国逻辑学会间的关系好比小齿轮、部件与整部机器之间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我们不可以说某个会员、某个分会是中国逻辑学会。整体与组成部分是相对而言的,反映整体的集合概念也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所谓普遍概念,就是这样的概念,它的外延可以包含许多的事物。例如,“人”是一个普遍概念,它的外延有许多:曹操、孙权、刘备……我们可以说:“曹操是人”,“孙权是人”,“刘备是人”。

  所谓单独概念,就是这样的概念,它的外延是独一无二的事物。“1949年10月1日”这个唯一无二的时间概念是单独概念;“复旦大学”反映的是世界上唯一无二的个体对象,也是单独概念;“第二座长江大桥”也是单独概念;珠穆朗玛峰是世界上最高的山峰,“世界上最高的山峰”是单独的概念。“最”有“极”、“无比”的意思,严格说来,带有“最”字的都是单独概念。因此,不是表示独一无二的对象概念,最好不要加上“最”。当然也有例外,李宁与童非都拿了单杠比赛的满分——10分,可以说他们各自都是最高分的获得者之一。搞清了什么是集合概念、普遍概念及单独概念,我们可以知道,“中国逻辑学会”是集合概念,“会员”是普遍概念,“张三”是单独概念。我们可以说“张三是会员”,但不可以说“张三是中国逻辑学会”。

  从“中国逻辑学会”反映的是集合体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个集合概念;从它的外延只有一个这个意义上说,它又是一个单独概念。“中国逻辑学会”这个单独概念与“会员张三”这个单独概念,虽然都是单独概念,但是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不会混同。同样,说“人类起源于类人猿”,是说古今中外所有的人组成的整体是起源于类人猿,经历了几十万年演变。把“人类”偷换成某一个人当然是荒唐可笑的。

  不少逻辑教科书把“森林”误当作仅仅是树的集合体的反映,其实,它是反映一种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其共同作用的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的总体的反映。既然森林由这么多的不同的部分组成的集合体,“森林”当然是集合概念。森林的外延包括大兴安岭森林、小兴安岭森林……既然“森林”的外延有许多,因此“森林”是普遍概念,而“大兴安岭森林”才是单独概念,又是集合概念。

  有的语词,既可以表达集合概念,也可以表达普遍概念。例如,有的年轻人为了论证自己是勤劳勇敢的,常常举出如下理由:因为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而我是中国人,这也是千真万确的。我们说你这两句话都讲得不错,分开来看都很符合实际,但是从这两句话却推不出你是勤劳勇敢的。因为“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中的“中国人”是指的中国人的整体,是集合概念,而“我是中国人”中的“中国人”指的不是整体,它是一个普遍概念。中国人中的一个与所有中国人组成的集合体当然不是一回事。同一个词,在不同句子里,表达同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概念,这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来确定。

  我国逻辑学界对集合概念的定义,有各种说法,若加以深入的考察,便发现无论哪一种说法都与形式逻辑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不合拍的。

  本文姑且采用的是国内教科书中最有权威和最流行的定义——“所谓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森林固然是集合体,谁能说树木就不是集合体呢?树木由一棵棵树组成的。如果说树木是集合体,树难道就不是集合体?树由树根、树干、树枝和树叶等组成。按照上述标准,没有理由说“树”不是集合概念。

  上述定义对组成集合体的部分的性质没有加以限制,因此作出的定义太宽。有的教科书便修正说:“所谓集合概念,就是把同类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或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据此,只有“树木”(由一棵棵树组成)、“马匹”(一匹匹马组成)、“布匹”(一匹匹布组成)等才是集合概念。“森林”(它是反映一种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其共同作用的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树”(树由树根、树干、树枝和树叶等不同部分组成)便不是集合概念。但是,森林由大兴安岭、小兴安岭……一个个森林组成,树由许许多多植物细胞(不能说它们不是同类的个体)集合而成的,布由一条条纱组成。因此,没有理由说“森林”、“树”、“布”不是集合概念。

  形式逻辑教科书上关于集合概念的定义有个共同特点,即企图把所有事物一刀切,一半是集合体,另一半是非集合体,从而把实体概念一分为二,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难以办到,因为类与集合体的区别并不表现在两个不同事物身上,而是一个事物从不同方面考察的结果。任何一个事物,当它与自己内部的各部分进行比较时,它是集合体;当拿它与别的事物比较时,就有同类不同类的问题。一个事物总是一身二任,它既是一个集合体,又是某类的一个分子。因此,在形式逻辑里,把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当作概念的一个种类划分出来是不恰当的。分类是概念产生的起点,也是直言判断和直言推理的基础。一个概念在反映它所对应的类时,不把这个类作为“整体”或“集合体”来反映,而是通过内涵反映这个类所有分子的特有公共属性,通过外延来反映这个类的所有分子。换句话说,概念的外延组成一个类,类中的每一个分子都是一个集合体。所以说,我国逻辑学界对集合概念的定义,无论哪一种说法都与形式逻辑体系不合拍。如果仅仅从“整体概念”相对于“部分概念”来区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还是有一些实际意义的。

  关于猴子的知识简介

  猴子是灵长目中动物的俗称。灵长目是动物界最高等的类群,猴子一般大脑发达,眼眶朝向前方,眶间距窄,手和脚的趾(指)分开,大拇指灵活,多数能与其他趾(指)对握。包括原猴亚目和猿猴亚目。中文学名:猴子拉丁学名:Zoology界:动物界纲:哺乳纲目:灵长目亚目:原猴亚目和猿猴亚目科:共分11科分布区域:亚洲、非洲和美洲温暖地带

  1tc真强大,猴子亨特多少都不怕有人质疑达尔文的进化论吗?有什么依据?

  美国研究人员表示,地质化石记录显示,与达尔文进化论相比,马修于1831年提出的自然选择观点更符合现代生物的发展进化。达尔文认为,进化主要由物种之间为了生存而进行的不间断的竞争所驱动;而马修认为,进化主要由灾难性的生命大灭绝所推动。

  网上有相关新闻,一搜就出来了

  有什么世界上很出名的案件吗?

  黑色大丽花谋杀案

  1947年1月1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洛山矶,中心住宅区39街,诺顿街区。

  上午10点左右,一名叫贝蒂·伯辛格的家庭主妇带着自己3岁的女儿去鞋匠那里取送修的鞋子,当她们路过诺顿街区一片茂盛的草地的时候,伯辛格似乎看到那里躺放着一具残破的人体石膏模型,在她走近之后震惊地发现这原来是一具被支解的赤裸的女性尸体,伯辛格立刻用手挡住了自己孩子的眼睛,并带她一起奔向左近的街区报警—-举世震惊的“黑色大丽花谋杀案”就此拉开了帷幕。

  现场勘验报告:

  白种女性裸尸,弃置于诺顿街区荒地,尸体自肚脐处被拦腰斩成两段,面部朝上,双臂上举,肘部弯曲,两腿笔直伸展,分开角度很大(大于60度),两部分尸体被对正摆放,中间相隔约50厘米,尸体被清洗得很干净,现场未见到血迹,胸部(乳房)遭到严重破坏,嘴自两边嘴角被割开,伤口直至耳根。尸体发现时间为1947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从尸体上的露水痕迹判断弃尸时间可能为凌晨2:00左右。弃尸地点周围经常有车辆行人经过,未得到目击报告,很明显,弃尸地点并非案件第一现场。

  被害人验尸报告:

  被害人经指纹核对确定为22岁的白种女性伊丽莎白·安·肖特,身高171厘米,体重51.2公斤,蓝眼睛,头发原为褐色,后被染成黑色。因为尸体有被冷藏过的痕迹,所以死亡时间只能粗略判断是在14日下午15:00-17:00之间,死因为头部遭到重击导致颅骨内陷或面部失血过多,还有可能是由于面部失血流入肺部导致其被呛死。尸体被自肚脐处切成两部分,时间应当是在被害人死亡后,但由于尸体破坏情况太严重,且致命伤口过多,所以亦不排除被害人是被活着切割开的。血液基本被放尽,尸体内外全部被用水清洗过,未找到任何精液或类似的痕迹。

  上半部分:头部内陷式骨折,面部多处淤伤,嘴部自嘴角向两边割开,伤口呈锯齿状,下颌骨与咬合肌均被切断,伤口直至耳垂,该伤口使得被害人面部看似呈现出一种诡异的笑容(很明显是参照了小丑化装的样子)。很反常的是,口腔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腐烂,而且里面塞满了可能是用来止血的蜡。颈部无明显外伤,但有被捆绑的痕迹。胸部伤口多,主要集中在两乳房位置,右侧乳房几乎被切掉,其他伤口多为锯齿状切割伤,另有多处烟头烫伤。上半身的脏器被塞入胸腔,经解剖,胃内无半消化状的食物,但是部分残渣显示被害人曾经吞食或被强迫吞食过大便。双臂有多处淤伤及骨折,多根手指骨折,红色的指甲油大部分已脱落,还有几个指甲被拔掉,手腕处有被捆绑的伤痕。

  下半部分:脚踝处有被捆绑的伤痕,伤痕面积大,伤口自下向上翻起,被害人可能被倒吊过,双腿自膝盖位置骨折,大腿有多处伤口不深的刀伤(大部分是划伤)以及淤伤,其中左大腿前侧有一较大的伤口。生殖器无遭受性侵害的痕迹,肠子等脏器被冲洗过以后塞入腹腔,下腹部有一个类似做过子宫摘除手术的伤口,子宫被取走。总体而言,下半身的脏器丢失较多。

  从被害人所有的伤口判断,被害人是被用大型砍刀类武器分尸,其死因存在多种可能性,但是毫无疑问,她在死前被惨无人道地折磨了36至48小时,犯罪人用于折磨她的凶器应当是短刀以及棍棒等。

  关于被害人的背景资料:

  被害人伊丽莎白·安·肖特(昵称“贝蒂”或“贝丝”),1924年7月29日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海德公园市,父亲克莱奥·肖特,母亲是菲比·肖特,被害人在肖特夫妇的五个女儿中行三,其父在她很小的时候借伪装自杀离家出走加利福尼亚,多年后打电话给其母希望复合,被其母拒绝。

  贝蒂在1940年被送到迈阿密,她随后辍学去酒店开始做服务生,16岁的贝蒂已经出落得甜美动人,并开始效仿当时的偶像影星迪安娜一身黑色的着装来树立自己冷艳的形象。少女时代的贝蒂就树立了两个理想:第一,嫁给一个军人,最好是空军;第二,成为一名演艺界明星。她开始混迹于军营和海军基地附近的公共场所,并与多名军人发生过纠葛,她父亲对她这种状态的反感,加之父亲在她幼年时对整个家庭的遗弃行为,最终导致了其父女关系的彻底破裂。

  1945年年底,贝蒂与一名叫马特·戈登的飞行员确定了恋爱关系,戈登后被派驻海外;不久后戈登的母亲给她发来电报,说戈登因飞机坠毁死亡(该情况后被核实),贝蒂生前这段唯一正常的恋爱关系随告结束,但是戈登已经无疑幻化成为了她心目中的归宿,在她被杀害后,在她寄存于长途汽车总站的个人物品中仍保留着记录戈登死亡的报刊文章。在她失去爱人的同一时期,一部名叫《蓝色大丽花》的电影上映了,由于贝蒂的那身黑色装束(穿着黑色的内衣、内裤、外衣、裙子、丝袜,黑色的鞋,甚至把头发染成了黑色,还戴着黑色的廉价戒指),她周围的人开始称呼她“黑色大丽花”。

  贝蒂白天徘徊于好莱坞的街头,并幻想在某一天被“星探”发现,从此走上成为演艺明星的道路;而晚上她则不得不从自己的“白日梦”中回归现实—-由于她的虚荣和懒惰使得自己一直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她甚至付不起一天一美元的房租,她只能用身体作为代价去向任何一个对她有“兴趣”的男人换取食物、酒、香烟、衣物乃至一张可以过夜的床,有证据表明她也曾经偶尔卖淫来挣一点生活费,虽然这为数不多的钱也很快会被她挥霍掉—-贝蒂宁可挨饿受冻也不愿意缩减自己在服饰方面的开支。同时,由于贝蒂的生活上的放纵以及为人的自大虚荣,她身边几乎没有一个真正的朋友,也没有哪个男人愿意与她维持长久的关系,哪怕只是简单的肉体关系。

  1947年1月8日,她认识的一个男人收到了贝蒂寄来的一封信,信上说她已经去了芝加哥并尝试作一名时装模特(这很可能也是她许多“白日梦”中的一个)—-这是她生前写过的最后一封信;1月9日,一名叫罗伯特·“红”·曼利(因为他长了一头红发)的推销员开车送她到去往芝加哥的长途汽车站(贝蒂的行李就寄存在了这里)—-这也是贝蒂生前最后一次被人看到,她说她要去芝加哥看望她的姐姐,但是没人知道她到底有没有坐上那趟长途车。

  直到1月15日,她的尸体被发现,贝蒂尽管已经失踪了将近一周的时间,但是没有人因此向警方报案—-她在短暂的一生中都希望成为人们注目的焦点,但是事实上没有任何人真正关心她。

  关于案件的后续调查情况:

  1月25日,贝蒂的黑漆皮钱包和黑色的鞋子距离其尸体被丢弃地点只有几公里处的25街区1819E单元处的一个垃圾桶内被发现了;而在1月23日,报社收到了一个包裹,包裹内有贝蒂的出生证明、社会保障卡、她生前与许多军人的合影、一些名片、报导马特·戈登死亡的剪报、存放行李的寄存票以及一本通讯录,通讯录上虽然有几页被撕掉了,但是依旧剩下了七十五名男性的名字和联系方式,随包裹寄来的一个信笺上有用从报纸或书刊上剪接拼凑的几句话:“这是大丽花的财产,还会有信件寄来。”

  1月28日,一封短信被寄送到警署,这回是用手写的几句话:“周三,1月29日上午10点是转折点,(我)要在警察那里寻开心。”落款是“黑色大丽花复仇者”,很多人依据该信笺的内容推测凶手很可能将要在上述时间自首。

  当然,凶手并未如“约”自首,而是马上又寄给警方一张剪接加手写修改的信笺,上面说:“(我)改变主意了,你们不会和我公平交易的,大丽花的死是合理的。”

  以上三封信笺中,第一封可以说无疑是犯罪人寄来的,第二和第三封被推测为极有可能是也是犯罪人寄来的。在所有十六封疑似犯罪人寄来的信笺中,只有这三封信是得到了官方各专家和学者一致认定的。

  遗憾的是,在这三封信笺以及包裹里的物品中都未能找到犯罪人的指纹或其他有价值的线索。

  案件被公布后,在很短时间内就有33个人向警方自首说自己就是犯罪人,警方在通过各种方法排除了他们的嫌疑后将其中大部分送进了精神病院;最后见到贝蒂的罗伯特·曼利和收到她信件的菲克林都经多次讯问与测谎后被排除了嫌疑;贝蒂通讯录上有记录的七十五名男性经调查被全部排除……警方先后详细调查过数千名有可能存在嫌疑的对象,但是最终一无所获。本案遂成为了二战后美国加州历史上最耸人听闻了悬案。

  贝蒂–伊丽莎白·安·肖特–“黑色大丽花”,最终被安葬于奥克兰的一处公墓中,在她的葬礼上,只有六名亲友来凭吊了这个年仅22岁的、命运悲惨的女性。

  和开膛手杰克有的一比哟~~

  美国是否学习进化论

  现在美国大部分学校是讲授“进化论”的,而你的问题让我想到了美国著名的“猴子案件”,你的问题不是没有根据的。美国是一个传统信仰基督新教的国家,但它毕竟是多民族多种族的国家,信仰自由。而且美国各个州的风俗也不尽相同,总体上来说,南方的某些地区比较传统,甚至保守;而北方比较发达,开放——跟台湾很像。保守的地方人们观念可能更倾向于“神造论”,而开放的地区可能更倾向于“进化论”或其它理论。

  像《老友记》(六人行,Friends)中的Ross就是一个古生物学博士,位于纽约。他就难以相信有人怀疑进化论,他认为进化论就是真理。这往往也跟受教育程度有关,但归根结底还是人们个人选择的问题。美国是一个很自由的国家,法律也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

  我个人认为,进化论毕竟还只是一种理论,在未得到完全证实之前,任何观点都不过是个人选择的问题。

  -----------------------------------

  猴子案件——

  1859年,查尔斯·达尔文发表了《物种起源》。到1900年,几乎所有的人都相信地球已经存在了千百万年。

  但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城市化的急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和北美的社会结构,美国一些人便把世风日下归咎于“没有神的进化论”。

  1925年3月23日美国田纳西州颁布法令,禁止在课堂上讲授“人是从低等动物进化来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唆使田纳西州的物理教师斯科普斯很快以身试法,制造了轰动整个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性事件——“美国猴子案件”。

  案件被蓄谋制造

  1924年底,田纳西州立法会正就众议员巴特勒提案———要求学校“不得讲授任何否认人是神创的《圣经》教义,传授人是由一类较为低等的动物演化而来的说法即为非法”进行辩论时,美国国务卿布赖恩在田纳西州州府作题为“《圣经》是真的吗”的演讲,数百份演讲稿被分两批送到田纳西州立法委员包括巴特勒的手中,最终促成了巴特勒提案在次年3月23日通过。公法规定违犯者即被视为轻罪人,并处以100-500美元的罚金。

  当时田纳西州的代顿市经济低迷,年轻人拉斐耶认为某种公共广告效应可以引起投资者的注意。1925年5月4日他在《查塔奴加每日时报》上读到一篇文章,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正寻求一位甘愿在法庭上验证这条法律的田纳西教师。“我们的律师认为,能够在保证其不丢掉饭碗的前提下,安排一次善意的法庭试验。”

  当天,拉斐耶即找到瑞勒县联校董事会,翌日,“代顿公共广告效应委员会”成立,斯科普斯就被说服作为一帖救急用的“催化剂”。他是一名足球、篮球和棒球教练,也教过数学、物理和化学。斯科普斯本人说:“我不能肯定我教过进化论。”

  委员会让斯科普斯向几个学生证人“讲授”,以便他们能够“确切地”指证老师讲授了进化论。接着,签发了逮捕证,叫来了媒体如《查塔奴加新闻》,通知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田纳西大学法律学校校长内尔博士做了斯科普斯的全权辩护人。一起举世闻名的进化论审判案就此拉开了序幕。

  国务卿掉到“陷阱”里

  5月13日国务卿布赖恩发表声明,表示情愿不要报酬也要参加这起庭审。

  7月2日,被告方在纽约制定了相关的战略,牺牲掉斯科普斯被判无罪的机会,以求上诉到高一级法院甚至直到联邦最高法院,希望这条“猴子法令”会被宣布为违背宪法。被告的首席律师是内尔博士、助辩律师为达罗等人;原告代表是田纳西司法部长史得沃特,助辩律师为布赖恩及其子小布赖恩等。法官是劳斯顿,一位虔诚的浸礼教徒。参加庭审的这些主要人物,具有非凡的名人广告效应。

  为使整个世界的注意力聚集在进化论上,斯科普斯审判案提醒人们,进化论是将人与猴子联系在一起的理论。

  7月20日下午,绝大多数记者因受不了酷热、专家证词的枯燥以及似乎不再有新闻亮点的暗淡前景,打道回府,从而错过了庭审的转折和高潮——布赖恩同意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斯科普斯本人则撰写一些最新的新闻故事,填补那些缺席记者留下的栏目空缺。

  目的是羞辱国务卿而不是打赢官司

  布赖恩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德国进化论教育的一大直接恶果,而美国道德伦理水准的普遍衰败也归因于进化论的讲授。关于进化论本身,布赖恩也提出了质疑。他准备了一份长篇演说,意在对进化论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详细的质疑,但被达罗和法官劳斯顿制止了。

  传唤对方律师作证严重不合规矩,所以传唤“布赖恩出庭作证”这一计谋,耗费了被告方数天的时间。达罗的目的在于愚弄甚至羞辱布赖恩,而不是替斯科普斯辩护或者寻求真理。

  在庭审期间斯科普斯是有机会免于定罪和刑事审判的。但达罗说:“为节省时间,就请法庭让陪审团给斯科普斯定罪吧。”达罗的动议为该案上诉到高一级法院打开了大门。1927年1月15日,田纳西高等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即认定巴特勒法案是合宪法的,斯科普斯有罪。

  宣判后达罗宣称:“我们在此尽了自己的全力,来击退一种正在滋生蔓延于近代世界的浊流,即以宗教信条来验证科学上的每一个事实。”而斯科普斯则强调判其有罪是不公正的,他将秉承学术自由的理念一如既往地去抗争到底。媒体则认为,被告虽然败诉,但进化论却获得普及,斯科普斯审判案是达尔文主义大获全胜的一大经典案例。

  但进化论的教学水平实际上是下降了。直到1967-1970年间,反进化论法才在田纳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废除。

  以上内容由(历史新知网)整理发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
本文地址:http://huashi123.cn/50976.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网友投稿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小编: 画室之家 编辑。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