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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为福建省主管地方税务工作机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目前,福建省每年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地税收入,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原福建省国税局、原福建省地税局完成合并。

机构简介
福建省地税系统组建于1994年7月,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下辖9个设区市局、1所税务学校,84个县、市、区局(含9个未分设县)、34个设区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征收分局、开发区分局,523个副科级税务分局、167个税务所。

省局内设13个职能处室(含机关党委、监察室)、4个直属行政单位、3个直属事业单位。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增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职责。

(三)加强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强业务流程优化,加快实施金税工程,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研究拟定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法规以及具体实施细则、办法,提出地方税立法计划、地方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方案。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

(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本省地方税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政策性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等具体事项。

(五)编报本省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

(六)开展税收行政执法,负责办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负责省地方税务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经费的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地方税务系统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与实施。

(八)负责地税系统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福建省税务学校。

(九)监督检查地税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

(十)研究分析全省地方税收税源状况及变化情况。调查了解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指导纳税户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不断充裕税源。

(十一)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二)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理、答复人大、政协的提案和议案。

(十三)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构
稽查局

(一)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指导系统的税务稽查业务。

(二)负责制定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三)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稽查,查处偷税、逃税、抗税大案要案。

(四)负责福建省地方税收涉税案件举报中心的工作,直接受理查处举报涉税案件。

(五)研究制定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聘任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兼职稽查员。

(七)制发和管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检查证件。

(八)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接征收分局

(一)依照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征税。

(二)负责中央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地方税收和费金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所管辖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调查纳税户的经营与纳税情况,帮助和指导纳税户和代扣代缴户规范财务管理,办理好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业务。

(五)负责分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本分局各科室及其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六)负责分局的税收计划、税收会计核算和经费管理以及统计报表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

(七)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票证装备分局

(一)负责编报全省地税系统基建、装备中长期规划和基建、装备、票证年度计划。

(二)研究制定基建、装备、票证管理pan>

(三)负责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的立项工作,提出全省地税系统基建、票证、车船、服装等专项经费分配的建议,报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会同计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基建工程进度质量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核等工作。

(五)负责全省地税系统车船、服装等装备的购置、分配和管理。

(六)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地税发票、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等的工本费核算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发票准印厂、防伪品供应厂家的资格审查、日常管理、检查和年检工作。

(九)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的印制、框架制作、发售;负责发票监制章的刻制、调拨、缴销及使用保管情况等管理工作。

(十)负责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的购进、调拨、保管、发售等工作以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十一)负责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票的印制、验收、发放和发票工本费结算等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收科研所

(一)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全省地税工作的中心,负责税收理论和中长期税收政策调研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开展税收理论和中长期税收政策及其完善的目标、方向和模式的研究。

(三)根据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和省局领导的部署,开展重点课题研究。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地税系统开展税收科研工作。评比和奖励优秀科研成果,负责选送优秀科研成果参加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评选工作。

(五)参与有关学术团体开展的税收理论和政策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负责与系统外学术团体的联系工作。

(六)参与省税务学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福建税务》、《工作参考》、《研究报告》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七)研究国外及港澳台的税制和税收理论,及时反映国外税收动态,开展税收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翻译、收集、整理并及时提供税收信息资料。

(九)组建和管理税收科研资料室。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信息中心

(一)负责做好全省地方税收信息化的技术支持。

(二)负责起草重要技术方案,协助信息技术处审定各地工作规划和技术报告。

(三)负责分管业务课题开发,审核课题方案。

(四)负责处理、答复有关技术问题。

(五)负责全省地税系统计算机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六)负责省局计算机中心机房的使用和管理。

(七)负责省局计算机网络运行管理,并做好与总局有关部门的信息数据传递工作。

(八)负责做好本中心经费收支的预算管理,认真核定收支。

(九)负责采集、处理和管理重要税收信息、社会经济信息和计算机系统技术资料,与有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和对外信息交换。

(十)参与技术和应用的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一)负责省局机关政务的综合和协调工作。

(二)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审核把关局机关公文。

(三)负责全省性地税工作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

(四)负责有关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指示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政务信息的编发、报送工作。

(六)负责《福建地税年鉴》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七)负责省局文件的收发、运转和局党组有关文件的发送工作;负责税务报刊的征订、统计工作。

(八)管理文书档案与机关图书馆(室)。

(九)负责机关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组织办理省人大、省政协的提案和议案。

(十)负责制定机关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财产、车辆装备、接待以及其他行政事务。

(十一)负责省局干部职工的医疗保险及保健工作。

(十二)负责省局离退休干部的用车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和检查地税系统的办公室工作。

(十四)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政策法规处
(一)负责汇总、编制地方税收立法规划,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及其实施办法,并负责审核上报;会同有关处室审核、协调有关部门转来的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税收方面的条款。

(二)负责省局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定下发的对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批复、补充或解释性文件)的审核会签工作。

(三)负责税务听证、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制定行政处罚工作制度。

(四)负责拟定和解释税务行政执法责任、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过错追究、重大案件审理等税收业务规章制度。

(五)负责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指导地税系统的政策法规工作;负责地税系统税收法制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省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税务司法方面的鉴定、解释工作,对外出具税收法律意见书。

(九)负责定期对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鉴定;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负责地方税收文告工作。

(十)负责重要的税收政策、法规和地方税制改革方案调查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税务学术团体的成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税务学术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税政管理一处
(一)负责营业税、细则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负责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涉外税收的工作部署,指导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具体的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三)负责贯彻落实国际税收协定和反避税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涉外税收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

(六)负责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涉外税收优惠的审核审批工作。

(七)负责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全省涉外地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单项征管经验交流工作。

(八)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召开的有关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并负责省局召开涉外税收会议的组织工作。

(九)负责研究相关地方税政策法规,提出有关涉外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

(十)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的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征管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负责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解释和处理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政管理二处
(一)负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管理,在权限范围内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作一般性解释和处理。

(二)负责制定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审核、检查政策性减免所得税事项;审核总机构管理费的预决算。

(三)落实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会计制度,促进行业财务管理。

(四)负责指导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五)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处理意见。

(六)协助税政管理一处做好所负责的税种的涉外税收政策管理工作,包括执行税收协定、情报交换以及提出涉外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等事项。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税政管理三处
(一)负责房产税、资源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费、金等(以下简称"财产税、行为税、目的税、费金")政策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解释和处理工作,组织办理有关税收政策性减免中的具体事项。负责提出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三)配合计划财务处编制财产税、行为税、目的税、费金收入计划建议数和分析收入进度情况。

(四)负责对财产税、行为税、目的税、费金法规政策、征管方面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检查和调研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产税、行为税、目的税、费金的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工作。

(六)协助税政管理一处做好所负责的税种的涉外税收政策管理工作,包括执行税收协定、情报交换以及提出涉外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等事项。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费处
(一)负责社会保险费法规、政策的解释和贯彻实施。

(二)研究草拟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措施。

(三)指导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审核、稽核检查及相应违章处理。

(四)开展社会保险费法规、政策、社保业务知识培训。

(五)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分析和社会保险费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六)配合开发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应用与维护。

(七)负责政府授权(委托)的除随流转税征收的费种之外的其他费、金(含规费、基金,但不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政策服务。

征收管理处
(一)负责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征管办法、制度、规定等。

(二)负责协调解决征管工作中的争议问题;调查研究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完善、制定税收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基层征收单位的日常税收检查工作,配合司法部门查处暴力抗税案件。

(四)负责管理税务登记工作,包括:办证、换证、验证、注销等;负责组织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

(五)负责管理纳税申报工作,制定、完善、推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制度办法。

(六)负责管理延期缴纳税款工作。

(七)负责地税系统征管业务规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八)负责办税员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地税发票的管理工作,具体有:1、负责发票种类确定、式样设计及换版工作。2、负责组织全省发票检查工作。3、负责发票开具、取得的管理工作。4、负责发票准印厂、防伪品供应厂家资格的审批和撤销工作。5、负责发票防伪措施的确定。6、负责发票监制章的式样设计。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计划财务处
(一)负责制定全省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税收经费、内部审计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整理审核归档会计统计、税务经费资料,负责系统年度税收会计统计资料(年鉴)、财务制度的汇编。

(二)组织编制全省地税税收收入计划,检查税收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旬、月、季、年及时地汇总上报收入数据,做好收入趋势分析、预测,定期提交形势分析报告。

(三)组织开展全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经常性、专题性、全省性的经济税源的调查研究,开展税收会计统计分析调研工作,提交有关报告和数据资料。

(四)负责与国库对帐,审核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定期编报月、季、年收入报表。

(五)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检查和全省税收会计统计年报会审工作,及时上报会审报告。

(六)负责税款征解、入库、提退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编制全省税务预算内外经费收支计划,落实、分析、审核预算执行情况,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执行本级会计核算及全省经费报表审核、汇总,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经费决算工作。

(八)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装备、票证计划的审核汇总并提出经费预算安排,并负责各项经费的核拨工作,参与基本建设的立项和大宗采购工作。负责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系统各级地税机关的财务管理;负责各地市局银行帐户的撤立的审批;负责原省税务局经费帐户的管理事宜。

(十)组织对系统预算内外经费收支、预决算、固定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实施对系统、局本部、直属行政单位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开展对所属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十一)负责地税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全省内审情况,并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二)组织重点审计,参与领导干部的离任、离岗以及有关部门的其他事项审计。

(十三)组织做好全系统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经费、内部审计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教育处
(一)组织研究、制定、实施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宣传、教育、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各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宣传活动,部署并实施每年四月份的全省"税收宣传月"活动。

(三)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系统新闻报道工作,负责联系各新闻单位,办好各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的税收宣传专栏;建立健全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宣传通讯网络,组织指导通讯员采写稿件、提高素质,完成宣传报道任务。

(四)指导、协调《福建税务报》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五)负责对外宣传的摄影、摄像工作,收集、整理和保管各种宣传影像资料档案。

(六)负责部署、检查、指导全省地税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文明建设。

(七)组织协调全省地税系统开展评先推优工作和文化体育活动。

(八)配合地方党委,负责指导地税系统基层党建工作。

(九)制定干部培训、成人教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负责省税务学校学历教育和干部培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十一)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折叠人事处
(一)负责省局机关政务的综合和协调工作。

(一)负责全省地税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的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研究制定全省地税系统班子建设、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老干部管理工作的计划、规定、制度、办法以及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地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任免、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地税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调配、辞职、辞退、离退休和奖惩、申诉、控告等工作。

(四)承办省局党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党组收发文的登记、运转与管理;

草拟党组的有关制度,组织党组民主生活会材料,审核党组有关发文;草拟党组会议的通知、记录和党组纪要的编写工作;负责党组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负责办理党组书记、党组成员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负责各级地税机关党的工作。负责指导市、县(区)地税局党组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党组议事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六)负责地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系统干部监督审查工作。

(七)负责系统各级地税局机构改革工作。制定和印发市、县(区)地税局"三定"规定,组织实施职位分类工作、制作《职位说明书》;负责系统基层征收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有关人员职称考试、考核和聘任工作。

(九)负责地税系统的外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查与报批工作。

(十)负责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管理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和系统有关人员的干部档案;负责编报人事信息和人员统计工作;制作和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工作证。

(十一)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劳动工资政策和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地税系统工资基金管理和年审换册等工作。负责系统工作人员日常工资变动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十二)负责系统工勤人员和临时人员的管理。负责系统工勤人员的招收、调动以及技术等级考核等工作。

(十三)负责系统人员养老保险和抚恤费的审批。

(十四)负责贯彻党的老干部政策,指导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做好安置、疗养、慰问等工作,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用车事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系统处级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培训工作;协助宣教处、机关党委做好系统和机关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十六)负责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休假以及请销假的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省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机关廉政建设、安全保卫、保密等项工作。

(十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室
(一)协助省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检查全省地税系统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四)负责对地税系统税务人员(含省局机关)行政违法和税务执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负责对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含省局机关)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受理工作。

(六)配合人事处对地税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干部任免提出建议;负责地税系统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查研究的组织工作。

(八)负责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岗)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工作。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直党工委、局党组的决议、指示,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规定以及实施意见。

(二)负责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教育的组织工作,协助局领导做好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机关党员教育、发展和管理。

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员轮训和党务干部集训;承办党员发展、转正的审批工作;督促落实党内生活制度,收缴和管理党员党费。

(四)按照《党章》和《准则》的要求,对机关党员干部实行党内监督,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五)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人事部门对省局机关人员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六)负责对机关工、青、妇组织的领导,支持工、青、妇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七)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评先评优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八)开展机关党建工作调研,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向党组和上级党委汇报。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牵头组织局机关扶贫挂钩、对口帮扶工作。

(十一)承办局领导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技术处
(一)负责省地税系统计算机技术应用于税收管理各个环节的指导检查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省地税系统税收信息化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计划。参与研究省地税系统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

(三)贯彻执行上级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规范,制定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化标准和规范;负责全省地税系统信息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组织实施、检查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制定全省地税系统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计划资金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硬件系统的选型、购置、配备,组织规划软件系统的方案以及软件产品的选购配置,办公自动化的组织规划、设计工作。

(五)负责制订省地税系统计算机应用管理工作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网络通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地税系统计算机技术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规划和制定与有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和对外信息交换的方案。

(八)负责省地方税务系统网络建设规划方案和办公楼综合布线方案的审核、审批与指导检查等工作。

(九)参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研。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省地方税务系统人员计算机基础普及培训教育。

(十)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涉外税收管理处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地税系统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研究制定和实施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反避税工作。

开展反避税调查、协查和联查等工作。

三、负责外国居民税收监管。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我省外国公司在境内设有或未设有营业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收益的税收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

四、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涉外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负责有关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税务管理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支援,组织实施有关国际税收的交流与合作事项。

六、负责组织实施和牵头协调总局国际税务司部署的涉外税收其它单项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国际税务事项管理业务培训,提供咨询辅导。

八、参与省局机关外事活动的有关事宜。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
李国瑛党组书记、局长

1951年9月出生,福建省南平市人,汉族,中共党员,厦门大学毕业。曾任福建省审计局财金处副处长、处长、金融处处长,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中福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福建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厅长,现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计财工作。

叶木凯党组成员、副局长

1957年6月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中共党员,香港公开大学工商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曾任福建省委办公厅副处级秘书,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副处级秘书,福建省委办公厅直属单位联络处处长,福建省政府打私办主任,现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征收管理处、税政管理一处、信息技术处。

林琼党组成员、副局长

1955年12月出生,福建省南平市人,汉族,中共党员,福建省委党校毕业。曾任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团委副书记(副处),福建省团省委宣传部部长,福建省物委机关党总支副书记、人教处处长,福建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现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宣传教育处、税政管理二处、福建省税务学校,协管计财处。

吴振坤党组成员、厦门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1956年3月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中共党员,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研究生。曾任福建省税务局税政一处副处长,厦门市税务局副局长,龙岩地区税务局副局长、局长,龙岩地区地方税务局局长,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现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全面工作。

施维雄党组成员、副局长

1962年3月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中共党员,香港公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曾任福建省晋江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助理调研员),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现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税政管理三处、涉外税收管理处。

曾钟滔总会计师

陈秀榕总经济师

李建功总审计师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提高地税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地税机关实际,编制本指南。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01.机构信息:0101领导简介、0102机构设置及职责、0103重要人事任免信息、0104办税程序和指南等;

02.政策法规:各税(费)种以及税收(费)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03.工作计划:福建地税工作短期计划、长期规划;

04.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情况;

06.收费规定: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07.政府采购:招标及中标公告;

08.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25.工作动态:2501领导讲话,2502地税工作动态;

30.其他工作:3001地税稽查、3002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等。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2.召开新闻发布会;3.《海峡财经导报》等新闻媒体;4.办税服务中心。

(三)公开时限。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二)申请受理

1.受理机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62号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62号

2.受理时间:8:00-12:00,14:30-17:30(夏令时为: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予以答复:

属于可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2.属于不能公开的,在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8.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不再答复。具体流程详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地 址:福州市铜盘路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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